锟涵律所·办案手记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丨何文律师▌案件名称:史xx 与 房xx、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情况概述 当事人史xx是一名北京市本地市民。在找到我之前,原告咨询了很多律师,无一例外都告诉当事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没有胜诉的可能了。由于当事人担心败诉,就到处咨询,这种情况又持续了半年多时间一直没有解决。 一个非常偶然的机会,当事人两口子找到了我并向我咨询,她们把她的案子和遭遇向我又详细介绍了一遍。我仔细听完了当事人的陈述后,说心里话,我非常同情他们。 但也发现了两个问题:1、本案虽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规定的时间,但是有一年多的时间是在医院住院(住院的时间应该除外);2、当事人一直在向被告主张赔偿(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客观情况)。因此,我告诉当事人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具体情况要看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才能定。当事人当时很感激的问我要了联系方式,并约好第二天带上全部证据材料去律所找我。 第二天一大早,当事人就带着全部案件材料和一截骨头(我如今还清楚地记得,有一节因交通事故脱落的微微发黄的腿骨)来到律所。我又给他们讲了我的办案思路,他们很信任我,当时就办理了委托。 后来,我整理了案件材料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2009年还存在,后来撤销)提起了诉讼,承办法官也非常细心公正。最终胜诉,当事人也获得了赔偿,当事人非常感激我,每逢过年过节都要打电话问候,还要送礼品感谢并看望我。我表示了感谢并拒绝他们送礼的好意。 后来,当事人考虑到我当时结婚不久,孩子小,工作又忙。电话中表示,她有时间想义务帮我带孩子报答我的意愿,我也婉言谢绝了她。我认为我们的委托关系已经终止。我不应该也不能因为自己私人的家事来麻烦当事人。同时,也让我深刻感受到律师事业的崇高和伟大,同时也获得了小小的成就感! 附:法院判决书 ▼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