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办案手记丨被告隶属关系争议是本案纠纷的焦点丨孙毅主任律师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原告是一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是一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是,约定共同举办世界少年美学运动会(以下简称大会),被告方为大会的总主办单位,成立大会组委会邀请相关单位及领导、国外名人、协调媒体转播等事项。原告方负责大会资金的筹措、广告、宣传等工作。原告向被告缴纳2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大会的经费,并先行给付60万元管理费。承诺自己XX日报社的单位,否则一周内返回原告己交的管理费。

图片

合同签订原告向被告缴纳管理费60万元人民币。


图片

原告诉称,原告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成立组委会告虽然XX日报社成立的,但XX日报社一个事业单位,而被告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在法律上它和XX日报社没有任何关系。假借XX日报社的名义,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回60万元的管理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图片

被告认为,按合同约定成立组委会应该在原告经费到位以后的事情,原告的经费没有到位,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认为被假借XX日报社的名义与事实不符,被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原告,是由XX日报社全投资的企业,是XX日报社的单位同时被告在签合同时提供了自己的营业执照复印件XX日报社X社字(XXXX) XX号《XX日报社关于同意成立发展有限公司的批复等作为合同的附件。因此,原告在签订合同时认同被XX日报社的单位,不存在被告假借XX日报社的名义的问题,所以原告以此为由主张退还60万管理费无事实和合同依据。


图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原告提出解除合同,但原告多次道歉是因为没有资金才没有按时付款并请求被原谅所以原告非常清楚合同中先行付款是其应当先行履行的义务。

图片

对于被告是不是XX日报社的单位可以有不同分类和解释。虽然合同有“不XX日报社的单位退回管理费”的约定但并未对何为XX日报社的单位作详细的定义或解释。因此,XX日报社拥有被百分之百股份的情况下说被不是XX日报社的单位是无法令人信服的。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图片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欢迎拨打全国服务热线:400-027-8878 邮箱:beijingkunhan@163.com 微信公众号:BeijingKunhan01 来访接待时间:10:00~18:00 来访预约电话:4000278878


联系我们
北京办公室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B座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