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法律观点丨律师执业权益的困境与突破 —— 河南律师遭背铐受伤事件引发的职业安全反思丨吕梦迪律师![]() ![]() ![]()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成员,律师不仅是当事人权利的捍卫者,更是司法公正的监督者。然而,近日发生在河南省杞县法院的一起冲突事件,却以极端的方式暴露出律师执业权益面临的现实困境。2025年3月13日,河南道敬律师事务所律师邵玉娟在庭前因复制证据受阻、拍摄取证被法警背铐致伤的事件,引发法律界与社会舆论的强烈震动。这一事件不仅是对个体律师权益的侵害,更是对司法权威与法治底线的拷问。 ■ ![]() 2025年3月13日下午,邵玉娟经医院外科和口腔科会诊后,待次日拍片检查。邵玉娟是河南道敬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河南平顶山市中院工作10年,2017年转型当律师。 邵玉娟表示,她是在2月17日接到梁永超一方的信息,得知对方提起民事诉讼,并在2月底办完了民事诉讼的委托手续,“后来跟法庭联系申请网上阅卷,但是当时书记员说‘你当庭过来也行,或者提前来复制三级鉴定也行,因为我们从网上不能给你推送鉴定意见’。” 于是,进入法庭后,邵玉娟向书记员提出复制三级鉴定意见的请求。据她回忆,书记员问她,之前不是复制过了?她解释因未收到通知,当事人不知晓鉴定情况,因此未能复制。但书记员拒绝了她的复制请求。邵玉娟要求见庭长进行沟通,遭到对方拒绝。 邵玉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她担心书记员之后否认不允许复制的事实,遂掏出手机试图录像取证。随后,3名法警进入法庭。在这期间,该案主审法官也在法庭出现。对方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违反这项规定的,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内容。邵玉娟表示,当时庭审还未开始,她没有违反法庭纪律。邵玉娟所代理的被告方亲属梁良目睹了事发经过。 ■ ![]() 一、程序正义与权利的边界 1.律师阅卷的法定权利 根据《律师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有权依法进行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而在本次事件中,邵玉娟律师最先的取证请求是被书记员以“此前已复制”为由拒绝提供,随后试图通过拍摄取证以确保自身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却被法警错误地使用了强制措施,这无疑是对律师执业权的严重侵犯。 2.法警执法的合法性与比例原则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械仅可在“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紧急危险”时适用。本案中,律师未实施暴力或妨害法庭秩序行为,法警直接使用背铐并拖拽,显然属于滥用职权。 执法程序存疑:法警未出示证件、未告知依据,执法过程缺乏记录,违背程序正义。 ![]() 二、律师执业的困境 1. 权利保障的形同虚设 尽管《刑事诉讼法》明确律师的阅卷权,但实践中,书记员常以“内部规定”阻挠,且缺乏救济渠道。邵玉娟试图录像取证,恰是因书面救济无门后的无奈之举。 2. 执法暴力的常态化 法警滥用强制措施的背后,是辅警队伍法律素养的缺失。据统计,全国法院约40%的法警为聘用制辅警,其执法权限模糊,培训流于形式,导致“不懂法却自信”的乱象。 3. 舆论监督的悖论 派出所以“公安无管辖权”为由拒不受理,律师被迫通过社交媒体曝光施压,但部分法院仍通过删帖、施压等方式掩盖问题。司法系统若不能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公众的“合理怀疑”将演变为“信任危机”。 ![]() 三、突围路径:从个案纠偏到制度重构 1.完善监督机制,严惩违法执法 对涉事人员不能止于停职,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追责;同步公开监控录像,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法律培训,树立程序意识 基层司法人员需定期接受职业伦理与执法规范培训,明确权力边界,杜绝“以权代法”。 3.发挥律师协会职能,构建维权网络 律协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推动与法院、检察院的常态化沟通平台,预防冲突升级。 ■ ![]() 河南发生的这起事件不仅是一次个人悲剧,更是对整个法律职业群体的一个警示。该事件暴露出部分地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以及对于律师执业权利保护不足的问题。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尊严,同时也挑战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我们需要正视这些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