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民商案例丨京东集团某公司违法辞退,二审全额支持赔偿金丨王长晟律师
■
企业单方架构调整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0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违法解雇需支付双倍赔偿金;离职前强制安排年休假无效,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应支付300%工资补偿; 违法解雇情形下年终奖仍应支付,计算标准可参考历史发放记录及在职贡献。 ■
委托人甲某(化名)系京东集团某公司技术工程师(2019年6月入职)。2023年10月,公司以“经济环境变化”为由重组部门,撤销甲某(化名)所在产线。同年12月13日,公司邮件通知甲某(化名):安排其12月14-19日休年假;要求12月20日前接受转岗或协商离职,否则单方解约。 甲某(化名)在“被休假”期间仍被安排工作,但公司于12月21日以“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拒付年终奖及赔偿金。 ■
一审结果:维持仲裁裁决赔偿金与年终奖 二审改判:赔偿金全额支持诉求;维持年终奖及未休年假工资 ■
案件核心难点与突破点 1.违法解除的定性争议 企业抗辩焦点:京东集团某公司主张其因“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组织架构调整、岗位裁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情形。 律师驳斥核心: 法律界定: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明确“客观情况”须为不可预见、不受控的外部因素(如政策调整、自然灾害),而企业自主经营决策(如业务优化、部门整合)属于主观商业风险范畴。 2.赔偿金计算基数争议 企业主张:赔偿金基数应剔除年终奖,仅以月固定工资计算。 律师策略: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基数应为解除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含奖金、津贴等)。 数据重构:精准梳理甲某(化名)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全部工资流水,证明平均工资,二审法院全额采纳该计算方式,赔偿金提升25%。 胜诉关键:举证责任分配 针对加班工资诉求,利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迫使企业自证加班审批制度及已支付记录,最终法院认定企业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
1.劳动维权警示 架构调整、业务收缩等自主决策行为不构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未优先内部转岗即解雇必然被认定为违法。 2.年休假操作规范 企业安排休假需提前协商并确保实际脱离工作,离职前突击安排且未停止工作指令的,需支付300%工资补偿。 3.年终奖支付规则 违法解雇情形下,年终奖请求权不因未参与考核消灭,法院可参考历史标准、在职时长酌定金额。 4.赔偿金计算要点 离职前12个月所有劳动所得(含年终奖、补贴)均应计入基数,企业拆分工资结构规避赔偿的行为无效。 王长晟律师建议 劳动争议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重构能力与法律定性精准度。劳动者遭遇变相裁员时,应及时固定工作安排证据、留存薪酬凭证。
委托人对二审结果高度满意,尤其认可律师在赔偿金基数重构、年休假事实举证上的专业突破,实现赔偿金额逆势增长25%,案件结果超出当事人预期。向王长晟律师赠送了锦旗一面。
附:法院判决书
▼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