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锟涵律所·法律观点|19岁女大学生景区遇害,精神病人犯罪真的能免责吗?|王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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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8月10日下午,江西南昌八大山人梅湖景区,外交学院19岁女大学生与朋友旅游时,遭一名男子捅刺多刀身亡。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发布通报称,经初步调查,当日13时4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席某某(男,23岁,江西高安人,有精神疾病诊疗史)持剪刀对刘某某和施某进行伤害,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施某经送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目前,席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浙江日报)
图源:南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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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下的责任边界
我国《刑法》第18 条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作出明确区分: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仅当行为人在作案时“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 且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时,才不负刑事责任,但需
强制医疗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需负刑事责任,但可
从轻或减轻处罚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与常人无异,需
承担全部刑责
。
司法鉴定的关键作用
精神状态鉴定是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在最高检2025 年发布的李某故意杀人案中,同一被告人先后三次鉴定得出 “限定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 三种结论,最终通过专家论证结合其作案后反侦查行为(如隐藏尸体、抛弃物证),认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案例揭示:
鉴定结论并非唯一标准,需结合行为动机、事后表现等综合判断。
本案的特殊性分析
席某某案发前
网购凶器、锁定特定目标、作案后主动投案时言辞清晰
等行为,与典型精神病人的“
无预谋、无逻辑
” 特征存在
矛盾
。若司法鉴定表明其作案时具备部分辨认能力,可能被认定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面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若完全
排除精神疾病影响,则将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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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认定,本质上是法律理性与人性温度的平衡艺术。南昌景区案再次提醒我们:法律不会因精神疾病标签而偏袒,但也不会因公众情绪而苛责。唯有通过严谨的司法鉴定、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多元的社会支持,才能在保障精神病人权益与守护公众安全之间找到最大公约数。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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