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法律观点:程序正义不容逾越:福清强拆案揭示依法行政的底线|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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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判决背后,是法律对行政权力划定的红线,更是程序正义对公民权利的坚实保障。
2018年7月,福建福清一座祖屋在征收程序中被强制拆除。七年的法律拉锯后,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福清市政府及玉屏街道办实施的强拆行为“超越职权”,程序严重违法。
这一判决不仅还了当事人陈代忠一个公道,更从职权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两个维度,为行政机关行使征收权力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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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石。根据这一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的权力都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法无授权即不可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设置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不是简单的形式要求,而是实质性审查关口,确保每一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都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
同样,《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确立的“先补偿后拆除”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高度尊重。这一程序要求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保障,防止出现“房屋被拆却无家可归”的极端情况。
程序正义的价值在于,它通过固定的步骤、顺序和方式,约束行政裁量权的任意行使,确保行政决定不仅结果正确,过程也同样经得起推敲。
结合本案分析
本案中,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在多个层面上违反了权法程序正当原则。
职权角度看,涉案项目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导致整个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存在重大瑕疵。在此基础上实施的强拆行为,自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程序角度看,两被告完全绕过了“责令交出土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程序,直接选择了强制拆除。这种程序跳跃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也剥夺了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的机会。
值得一提的是,街道办以“村委会实施”为由的抗辩未被法院采纳。这一认定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行政行为后果承担”的原则——实际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不论其以何种名义行事,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形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反映了部分基层执法者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定式。最高法的判决明确宣示:程序正义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而是依法行政不可逾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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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强拆案的改判,彰显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也重申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每一个这样的判决都在构筑这样的共识:目的正当不能证明手段正当,公共利益不能成为漠视程序的理由。
只有当职权法定与程序正当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时,公民的财产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政府的公信力才能真正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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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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