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锟涵律所·法律观点丨自助“偷甘蔗”,当商业创意撞上法律与伦理的边界丨边连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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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眉山一位甘蔗老板推出“自助偷甘蔗”项目引发热议。游客以9.9元/根的价格,24小时在甘蔗田里“偷”甘蔗,现场还有NPC扮演巡逻人员“抓贼”。项目爆火后,因部分游客“偷”了甘蔗不付费,老板无奈改为收取2.99元/人的入场费。当地文旅部门已介入协调,同时推出景区免票、民宿住宿8折等优惠活动。
游客陈女士体验后表示:“现场有太多人偷了甘蔗就扔在地上不要了,还有人没付钱就啃甘蔗,这种浪费让人心疼。”甘蔗老板生坦言:“每天只睡几个小时,声音都吼涩了。现在停也不敢停,整起也亏本,所以只能收入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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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71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472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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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前提,需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受要约约束。
本案中,甘蔗老板通过视频、现场标识等明确表示“9.9元/根,24小时营业,刀已备好”,构成要约。游客“偷”甘蔗并付款的行为,本质上是接受要约,形成
买卖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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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字营销的关键在于,它将违法概念包装为娱乐形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明确禁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而"偷"字营销实质上是将违法行为娱乐化,可能误导公众认为"偷"是被允许的娱乐活动,从而挑战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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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分析
甘蔗老板的营销模式,本质上是通过特殊条款合同形式发布销售广告,属于
合同邀约
。游客“偷”甘蔗后扫码付款,是接受合同条款的购买行为,不构成盗窃。但“偷”字营销本身存在法律风险:它将违法行为与娱乐活动挂钩,
可能传递“偷窃可被容忍”的错误信号
。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付款取走甘蔗的游客,老板放弃追索权利,相当于无偿赠与。从法律角度,这不构成盗窃,但可能引发道德争议。更关键的是,“偷”字营销可能被效仿,导致真正盗窃行为增加。
这类创意营销案件的关键在于,商业创新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将“偷”字作为营销点,虽不直接违反法律,但实质上是将违法行为娱乐化,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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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偷甘蔗”的商业模式,法律上不构成盗窃,但道德上值得商榷。它巧妙利用了消费者对“偷菜”游戏的怀旧心理,却模糊了违法与娱乐的边界。
在乡村振兴与文旅创新的浪潮中,我们更需要的不是“偷”来的流量,而是实在的创新。商家当以诚信为本,以法律为界,才能真正实现文旅融合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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