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法律观点丨从5人违规穿越鳌太线4人失联看单独下山者的救助义务丨韩萌萌律师

2026年1月3日上午,5人违规穿越鳌太线。有一人自行下山,其余四人失联。当地110接到报警后,太白县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相关部门、4支专业救援队和当地群众展开搜救。
1月4日11时,救援队成功搜救到一人,身体状况良好。然而,1月5日下午4时许,救援队发现了令人痛心的结果——两名失联者已无生命体征,另一名失联者在探险过程中发生坠崖事故。
事故现场坡陡崖高,救援队员无法直接到达,当地已出动直升机展开全力救援。这是一场本可避免的悲剧。
这起事件并非鳌太线上的首例事故。据不完全统计,从2012年至2017年,因非法穿越“鳌太线”导致的死亡事件多达5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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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穿越法律困境
此次穿越事件的发生地“鳌太线”,是指纵贯秦岭鳌山与太白山之间的一条主脉线路,也是秦岭山脉海拔最高的一段主脊。这条线路位于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从2018年开始,秦岭“鳌太线”已全面禁止穿越。当地政府多次发布公告,根据天气情况将每年10月底至来年的3月底或5月底列为禁止登山时间。
按照相关规定,如确需登山,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并配有专业领队和相关设备,提前一周向当地生态休闲产业办公室登记备案。
然而,在如此明确的禁令和严格的管控措施面前,仍有少数人抱有侥幸心理,高估自身能力,以违规穿越为荣,缺乏对大自然的敬畏,忽视禁令背后的生态保护与人身安全保障初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我国法律中“无因管理”制度的基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在户外探险活动中,这种情形可能表现为队员在他人遇险时主动施救。
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可以就因管理事务受到的损失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无因管理的成立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二是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三是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四是管理行为不违反受益人的真实意愿

结合本案分析
在这起鳌太线穿越事件中,单独下山的探险者对于其他四名失联人员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这是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
首先,从“法定或约定义务”角度分析。作为一起AA制或自发组织的户外探险活动,参与者之间通常没有明确的法律关系。除非队伍中有明确的组织者或领队,且其他参与者对其有合理信赖,否则队员之间不存在法定的相互救助义务。
在类似“AA约伴”的活动中,AA制仅是费用分担方式,不能免除组织者责任。法院在认定组织者责任时,更关注实际的组织、领导行为,例如路线规划、活动召集、指令发布等。
其次,从“无因管理”角度分析。如果下山的探险者发现队友遇险后主动组织或参与救援,其行为可能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请求被救助者偿还必要的救援费用
但前提是救助行为符合被救助者的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

这起事件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违规穿越鳌太线显然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这意味着,参与者对活动本身固有的风险应有充分认知,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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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违规穿越引发的悲剧,让两人失去了生命,一人命悬一线,也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救援负担。在法律与道德的交界处,户外探险者应当明白:山就在那里,但生命只有一次。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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